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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教識你寫條款及細則!範本+注意事項

28 August 2025
7分鐘閱讀
KPay 編輯團隊

將財務管理、業務營運及數碼轉型的複雜概念化繁為簡。我們分享實用貼士與本地商戶故事,助您更精明地經營業務、更快速地實現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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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是什麼?

條款及細則通常由產品及服務提供者所寫,包括一切顧客需要注意的事項,常涉及的範疇包括產品及服務的使用、個人私隱、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視乎情況而定。例如大家常見的免責聲明,則會列明商戶不會承擔客戶使用產品或服務可能產生某種損失的責任。

為何要有條款及細則?

對商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全面滿足客戶的需求,從而建立長遠及良好的客戶關係,維持生意營利。店主固然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質素良好,但有時難免會因為一些不可控制的外在因素或誤會,令到顧客產生不滿、甚至蒙受不同程度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條款及細則就可以作為雙方調解的基礎,釐清顧客可能產生的誤會;兼為商戶提供合理的保障,控制商戶有機會承受法律責任的範圍。

例如,一些提供戶外活動設備租借的商戶會在條款列明,如果因為惡劣天氣導致顧客不能使用設備,將不會退回訂金;或者如果顧客以不當方式使用設備而招致任何損失,商戶一概不負責等。除了產品或服務外,不少商戶的網站亦會包含使用條款,確保自己不會因為網頁上一些錯誤或過時的資訊而負上法律責任。

條款及細則的內容及注意事項

條款的內容五花八門,需按照商戶的類別、性質及地區等因素而訂,大致上會包含:

  • 條款中使用的術語的定義
  • 對用戶的要求,例如年齡或地區限制
  • 版權資訊(如有)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銷售條件,例如退貨、發貨、取消和付款方式
  • 使用者限制
  • 企業對條款進行更改的權利
  • 商戶聯繫方式

條款及細則不但可以作補充說明之用,更可以為商戶免除某些法律責任,但這是否代表一紙條款就是商戶的「免死金牌」呢?其實條款細則成立與否受制於各種因素,除了內容外,更與香港法例第 71 章的《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和第 458 章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有關。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條列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明確指出免責聲明並不能免除任何因商戶疏忽而導致客戶傷亡的法律責任;第7(2)條則指若果該條款合理,則不受此限。

那麼何謂「合理」呢?法例第 458 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的第6(1)條則有闡述法庭會考慮的因素,例如雙方的議價能力、消費者的理解程度及商戶的營銷手法等。如果法庭裁定條款或立約情況不合理,條例第5條列明法庭有權強制拒絕執行部分或全部條款,以及修正不合情理的部分。

在完成起草條款及細則後,我們建議商戶將條款交由擁有法律背景的人士檢查,以免有重大錯漏,影響條文效力。

條款及細則範例

以下一般條款與條件(「條款」)適用於賣方向買方銷售商品。

1. 定義

「商品」是指賣方同意依合約提供並由買方購買的商品和/或服務。

「買方」指名稱出現在訂單上的個人或公司。

「合約」指第 2 條規定的商品買賣契約。

「訂單」指買方的採購訂單。

「專有信息」指與商品相關的任何及所有信息及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設計、圖面、說明書、規格、電路圖、元件、商業機密、商標以及此類信息和知識產權的版權。

「賣方」指商品的賣方。

2. 合約

2.1 當買方與賣方就商品的價格達成共識時,合約即告成立。每份合約均受本條款的管轄。

3. 價格

3.1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賣方報出的價格不包括任何包裝、運費、組裝成本、安裝成本、第三方供應商的成本和費用、保險或任何法定的銷售稅、增值稅或增值稅,商品和服務,或其他稅費、關稅或進口稅,所有這些都可能添加到價格中。

3.2 賣方價目表中的所有價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4. 付款

4.1 買方應依照賣方提供的發票中規定的付款條件支付到期應付價款。

4.2 若未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價款或其任何部分,賣方有權:

(a) 要求對先前未交付的任何商品在交付前付款; 和/或

(b) 拒絕交付任何未交付的商品,且買方無需因未交付或任何延遲交付而承擔任何責任。

5. 退貨和退款

5.1 有瑕疵的商品可在交貨之日起 7 天內退回並退款或換貨。

5.2 無瑕疵商品的退貨由賣方自行決定,並可能需要支付退貨費用。

5.3 以服務形式提供的商品退貨由賣方自行決定。

6. 知識產權

6.1 買方承認所有專有信息以及其中的所有權利和權益均為賣方的專有財產或經賣方許可,買方不享有專有信息中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7. 責任限制

7.1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儘管本條款中有任何相反規定,賣方在每份合約項下對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全部責任(無論該責任是根據合約、侵權行為、衡平法、法令或其他方式產生的)因履行合約或與其履行合約有關的,應僅限於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該合約所涵蓋的商品的購買價格,並且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商品的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承擔責任。利潤、機會、收入、商譽、使用、生產、合約、業務或預期節省、資料損壞或破壞或任何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害。

8. 違約

8.1 如果買方拖欠賣方應付的任何款項或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和條件,或者買方提起破產或無力償債程序,或者買方與其債權人作出或擬作出任何安排,則賣方可以選擇執行以下任何或全部操作,而不損害賣方根據合約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且無需通知買方,包括但不限於:

(a) 停止生產和/或拒絕交付任何商品;

(b) 改變付款條件,以便合約下的所有未付款項立即到期並按要求支付; 和/或

(c) 終止履行賣方和買方之間的合約和/或其他合約。

8.2 合約的終止不應損害賣方或買方根據合約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

9. 不可抗力

9.1 若賣方因任何一項或多項(但不限於)事故、機械或設備損壞或故障、短缺而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該義務,則賣方在本條款項下的義務應中止。製造能力下降、政府吊銷營業執照、戰爭、暴動。 恐怖主義、破壞和其他停工、流行病、洪水和颱風等國家災難、影響賣方營運或賣方供應商營運的火災、無法取得燃料、電力、原材料、貨櫃或運輸設施、天災和政府行為。 在任何此類情況下,賣方均有權合理地延期其義務。如果賣方認為延誤持續時間不合理,則可以終止合約,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0. 適用法律和管轄

10.1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 本條款不受《聯合國國際商品銷售合同公約》的管轄。

10.2 因本條款引起的任何索賠或爭議均應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

11. 通用條款

11.1 如果任何條款或條款的一部分被法院認定為非法、不可執行或無效,則該條款或部分將被視為從本條款中刪除,但本條款的其餘部分不受影響。

11.2 賣方放棄任何條款或買方違反合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放棄任何其他條款或違反任何其他條款,隨後違反合約的相同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

11.3 如果本條款被翻譯成其他語言,且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11.4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合約,賣方有絕對酌情權。